励、未来上市融资方面有优势,但可能面临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双重征税。
LLC则通常享受穿透课税,避免了双重征税,但在股权转让和吸引外部投资者方面可能不如C-Corp灵活……”
他一边说,一边在白板上写下关键税种和税率,解释了作为非居民外国人可能面临的预扣税、遗产税以及申报的复杂性。
罗伯特·詹金斯则从法律层面补充,解释了不同实体形式在责任隔离上的效果。
“LLC可以为成员提供充分的责任保护,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的风险依然存在,尤其是当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时。
C-Corp的责任隔离通常更为彻底……”他还提到了注册资本、董事职责、股东协议等细节问题。
阳光明认真倾听,不时提出问题,引导专家们更深入地解释某些细节。他需要充分了解这些“常规方案”的优缺点,才能更合理地引出自己的“优化方案”。
在两位专家以为已经基本涵盖了所有选项,准备进入总结阶段时,阳光明才适时地,用一种略带探讨意味的语气,提出了自己更深层次的考量:
“感谢二位如此详尽和专业的分析,让我受益匪浅。”
他先是礼貌地肯定,然后话锋一转,“不过,在仔细聆听了这些方案后,我觉得我的情况可能还需要考虑更多维度。
我并非美国居民,未来主要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心也可能不在美国。
因此,资金的跨境流动效率、投资所得的最终汇回路径和成本,以及……考虑到我个人的某些背景,对信息隐私保护的最高级别要求,都是我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他停顿了一下,目光扫过大卫·陈和罗伯特·詹金斯,看到他们眼中露出了更为专注的神情,才继续缓缓说道:
“我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到,在一些成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似乎采用离岸控股加上特定区域运营中心的双层或多层架构,能够更有效地平衡这些问题。
例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这类离岸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顶层,然后在港岛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作为实际的运营和管理中心,再由这家港岛公司在美国进行具体的投资操作。
不知二位对这种跨司法管辖区的复合架构有何见解?它的优势是否明显,以及操作上的可行性如何?”
大卫·陈和罗伯特·詹金斯交换了一个眼神,都从对方眼中看到了一丝难以掩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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