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执法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在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时,稍不留神或稍有疏忽,就存在着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税务稽查直接面对纳税人,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尚不健全,税务执法中实际存在着弹性大、裁量权过宽的现象,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税收又直接剥夺纳税人的财产。现行纳税主体已呈多元化局面,其中私营企业及个人已占现有纳税人总数的绝大部分。被稽查的纳税人为了财产的少流出或不流出,往往会贿赂稽查人员。又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往往被纳税人所“敬重”而拉拢腐蚀出入一些酒店歌厅消费。久而久之,不仅消磨了意志,放松了学习,对专业知识日趋生疏,也降低了自己的道德水准,品行修养全面滑坡。
四、由于执法干扰而产生的风险。我把它分为以下两种干扰。一种可以称之为良性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培植地方税源,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指示税务机关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理。可能造成税务稽查人员涉嫌行政“不作为”而产生执法风险。但现实中,此类风险发生后,被追究责任的依然存在。故税务稽查工作人员仍要重视对此类风险责任的规避,即所谓的良性干扰而非绝对“良性”。虽然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由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我们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尽管中央决定改变税务机关行政管理体制的初衷是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收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的影响和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且不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毕竟税务机关坐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经费支持、荣誉倾斜、执法环境等一系列现实生活问题都需地方政府解决。完全避免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预和影响是不现实的,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第二种,是非良性干扰。主要来自三个层面。一呢,来自纳税人。纳税人为了减轻或逃避被处理,往往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以金钱贿赂,以美色引诱,以满足忽缺许诺,致使税务稽查人员跌进风险泥潭。第二。个别领导利用手中职权,把权力商品化,为达到用权捞钱,以税谋私的目的,歪曲使用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肮脏的钱权交易,采取对税务稽查人员打招呼、施高压等手段,干预执法。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干部管理体制及考核办法总是保证领导和上级的权威,无论工作人员是如何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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