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存在缺陷而产生的执法风险。比如,忽视证据的关联性。我接触过不少的税务稽查卷宗,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在实践中将无关联或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取得很多,而关键性的关联性很强的直接证据却显得相对缺乏。询问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取得很多,而涉及应税经营活动内容和结果的直接书面证明如经营标的物流转证明、劳务提供证明及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向的证明等甚少。又比如,忽略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对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即可。再比如,不重视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故税务稽查人员所获取的证据应尽量符合刑事追究的需要,否则因先前取证不当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性的证据需经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但又无法二次取得的,可能会出现税务机关认定为涉税犯罪而移交后,因诉讼证据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结果出现,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执法风险。还有,不重视法定的程序要求任何行政程序都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任意创设。而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却不重视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要求,甚至越权搜集证据,从而使证据因取得程序不合法而无效。另外,法律所规定的税务稽查的程序义务,税务稽查人员是否已经履行该项义务,诉讼时应当由税务机关举证。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对自己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应当注意留下证据。而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却往往存在稽查人员对自己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不注意留下证据情形,如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在检查前是否已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就很容易发生争议与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执法风险生成。四是因稽查人员素质缺陷而产生的执法风险。我个人分析,在专业知识方面表现为专业素质与现实要求存在差距。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会计核算手段和载体也日益多样化。
税务稽查又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职业。面对人才济济的大中型企业,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只能走程序,疲于应付,从而无法做到查深查透。而这些大型企业往往就是重点纳税企业,其中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就不言而喻了。在道德修养方面,表现为职业道德和个人的品行修养有待提高。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也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现代社会也是物欲横流、拜金主义盛行的时代,这对税务稽查人员来说是很大的考验。随着税收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的也在不断加大,税务稽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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