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冲毁,百姓流离失所、啼饥号寒,生计几绝。
臣抚治川蜀,目睹灾黎无耕获之资,若照旧征钱粮,民力难支、流亡必甚。故谨昧死恳乞圣恩,蠲免受灾府县本年夏税秋粮,以苏民困。
臣必督率有司宣谕圣德,劝民重整生计、补种秋禾。臣未能先事预防,深负陛下倚任,惶悚无地。
伏惟陛下念民艰、垂慈恩,速降谕旨,以安民心。臣谨表以闻,恭俟圣裁。
臣某顿首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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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时中,大宗师放出了本日的最后一道题——‘判’,这是官府司法裁决的文体,主要用来判决具体案件。
题目是——泸州民张某与李某同耕沱江沿岸田亩,共用一堰引水灌溉。本年春旱,张某为优先浇灌自家稻禾,私堵堰口截水;李某交涉未果,怒而毁坏堰堤三尺,致下游三户田亩无水可用。双方各执一词,诉请知州裁决。
此试题贴合乡村常见水利纠纷,侧重考查考生对律令的应用、实务裁决能力与判体格式把握。
鹤山书院的刘先生是一位律法专家,曾反复教导苏录,此类判决既要严格依据律例,又要兼顾乡规民约与情理。切不可机械地照搬法条。
判词要求言辞简洁严谨、决断明确,无冗余修饰。
苏录把自己带入知州之位,按照刘先生的教导,按照‘述情—引律—裁决—释理’的过程仔细推敲一番。
最后结合《大明律》‘田宅水利’的相关条规,以及乡间约定俗成的规矩,写下判词曰:
‘张某私堵共用之堰截水,李某怒毁堰堤三尺,殃及下游三户灌溉,互诉至州。
依《大明律户律田宅》——私截水利阻遏他人者杖四十,毁害堤坝水利者杖六十。二人均违律害民,各负其责。然李某为张某截水所激,忿而妄为,依律可酌情减刑。
故裁决如下——
张某李某各杖四十,以儆效尤。
限三日内,两家合力修复堰堤,费用均分,逾期重罚;
日后张某、李某及下游三户,按田亩多寡依次引水,每日一轮,乡约监督执行。
念此时农忙,二人杖刑延至春耕后执行。期间安分守己、表现良好,可减其刑;若再滋事端,则杖罪加倍。
堰堤共用乃乡规国法,私截毁堰皆伤民生。此判定分止争,各宜遵行,再敢滋事,罪加一等。
泸州知州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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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检查无误后,苏录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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