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就进一步在征管、评估、稽查、征管信息交换等合作工作推进方面交换了意见。
税收风险,是征纳双方博弈的产物,它来自于纳税主体在纳税过程中,也发生在征税主体的管理之中。税收风险管理,即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不依法准确纳税的风险进行识别、评查减少税收流失的有效控制。
蔡琼神情严肃地说合大家,“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因足不出户,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实际经营信息,审核受理资料只是初步进行甄别,如果一线税源管理部门后续跟踪、实地核查出现滞后,尤其是在应对风险企业上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催报催缴就了事等情况,如此极易造成风险识别乏力,遂产生执法风险隐患。”
蔡琼接着一针见血地分析了产生的主要原因,认为,“一方面,基层税务干部的程序意识相对淡薄,执法的随意性、盲目性时有发生。税收实体法要通过程序法来保证实施。我们少数干部法治意识不够强,对于风险监控部门因上一环节管理风险或风险升级而移送至其他部门的疑点纳税人,承接部门反馈时常常仅依据上一环节转交的二手资料进行书面辨别分析,而未通过深入实地去核实、外围调查或调取第三方资料等方式,以掌握第一手证据予以佐证。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税收观念不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不高,诚信纳税意识需要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刘明军感念道,“这就需要我们两家加强纳税人信息的交换,精准的纳税人信息,是风险分析评估的情报来源,是信息管税的重要支撑。从税务系统内部情况看,不同部门之间收集到的内部沉淀信息以及纳税服务、税收执法过程相关信息的流转共享皆没有形成体系,有效的信息资源因分散存在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从外部第三方涉税信息情况看,综合治税平台尚在探索之中,工商、统计、质检、房管等部门信息尤其是金融行业的信息的获取还不够顺畅,影响了数据应用的效能。”
蔡琼论述,“这需要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做法,我看过一份资料介绍,在澳大利亚绝大多数消费行为都是银行卡消费,银行和税务机关实时联网,可以即时给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银行账号收支记录,纳税人在自主申报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系统也相应的会生成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一般情况下通过比对审计,就可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如实进行了税收申报。”
刘明军顺着她的话,分析形势:目前,纳税服务、风险监控、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监督评价相互分散,各环节之间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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