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等人的供述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华光机械厂在改制过程中,被告人刘汉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多名亲属利用各自职务便利,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均系主犯,均应依法严惩。
王爱军,原办公室主任,后担任华光机械厂厂长、法人,因担任时间较短,有被蒙骗的可能,可酌情降低处罚标准,但却亲手签署了五份转移财产的文件,仍系主犯。
陈建国,技术部负责人,虽只负责技术,没有参与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但在两年之中却领到了不符合自己薪资的分红,对刘汉民等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知情不报的行为。
综上,为维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惩治腐败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华光机械厂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侵吞国家资产,现收回为国有,归江城市国资委监管和运营。
二、被告人刘汉民犯贪污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光、刘汉才、刘汉成等人判处5-10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爱军,判处5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建国,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没收任职期间的非法所得。
三、追缴被告人刘汉民等人及其亲属等涉案人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利息,发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陈北全程听完判决书,内心微微有些遗憾,努力了这么多,还是没有把老陈判为无罪。
不过平心而论,老陈在机械厂工作了一辈子,不可能觉察不到刘汉民等人的违法行为,他知情不报也是事实,法院判的没毛病。
柳茹眼中含着泪,在陈建国被带走的时候,她站起来喊道:“老陈,你就安心坐牢,孩子们我会照顾好的,我们等你出来。”
......
王爱军是70年代的中专生,虽然不如陈建国这个大学生,但在厂子里,当初也算是高级知识分子。
他来到机械厂之后,因为笔杆子出色,讲话也大方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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