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没有必要在电话里白费口舌了。”说完,石云峰挂断了电话。
但是,这件事无论如何也不能就此罢休,付出了几十万,最终连一份工作总结都见不到,这简直是岂有此理!石云峰给王律师打电话,让他过来商量对策。
王律师建议先给对方发律师函,提出甲方的要求,如果对方无动于衷,那就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对方接到律师函之后,虽然马上做了回复,但仍要求甲方先付清余款,这跟对方技术处李处长的说法如出一辙,石云峰觉得再也没有商量余地,他吩咐王律师,马上起诉华昌材料研究院。
当经办法官看了起诉状,得知被告方还是有名的科研单位后,觉得有点不可思议,这场官司事实清楚,如果被告方理性对待,双方通过协商就能化解矛盾,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根本不用走法律程序。法官决定不予立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
双方律师代表当事人到庭接受调解,法官认为,原告支付了科研经费,要求被告提供详细的工作总结报告,完全合情合理。被告违约在先,又没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提出原告付清余款才提供工作总结报告的要求,跟双方签订的协议相悖,法官希望被告履行自己的义务,答应原告的要求。
被告律师跟当事人商量后,同意答应原告的要求,但他们认为,原告支付的经费已经用完,要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和工作总结,需要继续投入人力资源,所以,他们希望原告即使不付清余款,也要再付五万元。
王律师把这一情况及时向石云峰作了通报,石云峰认为四十万都付出了,本不打算跟对方计较区区五万元,但在这次合作过程中,华昌材料研究院没有给他留下一点好印象,石云峰决定,只要被告方提供从合作开始到现在的资金使用明细,如果确如被告所说,此前的资金已经用完了,为了完成工作总结和试验报告,他可以答应被告的要求,再付五万元。
但是,当被告律师把原告的条件向当事人作了通报后,当天下午接到委托人的电话,要他无条件接受调解,华昌材料研究院同意向原告提供正式的工作总结和试验报告。
当面向石云峰汇报调解结果后,王律师分析了对方突然改变主意的原因,“石总,我认为你提出的那个条件,让对方感到很麻烦,毕竟要在很短的时间内拿出一两年的资金使用明细,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被告就退却了。”
“嫌麻烦是一方面,另外,我总觉得以前提供的经费还没有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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