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大雍律》,田租交易应以契约为凭,口头约定若无强力旁证,极难被采信。
但题目中又给出了“乡邻数人可作证”,这便留下了活口,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是佃户乙提出的“甲家丁殴伤其子”一事。
此事与欠租本是两事,若查证属实,甲之家丁伤人触犯律法,自当另案处理,甚至可能影响甲之本诉信誉。
但乙将此与欠租混为一谈,亦有纠缠之嫌。
最关键之处,在于案情叙述中隐含的时间线与因果关系。
题目只言“连年灾荒,收成不足”,未言明具体是哪几年灾荒,与那“欠租三年”是否完全对应?
那“丰年补缴”的口头约定,是何时所立?是在欠租之前、之中还是之后?
这些模糊之处,正是考察判案者能否发现疑点、厘清关键的地方。
若不能细察,很容易陷入“欠债还钱”的简单思维,或者被“殴伤”一事带偏方向,忽略了田租纠纷本身的核心证据与情理。
王明远略一沉吟,心中已有计较。
此题之判,绝不能简单支持任何一方,需分步厘清,衡情酌理。他提笔在草稿纸上写下判词要点:
“查田租之事,当以契约为要......”
“至若乙诉甲家丁殴伤其子一节,与本案田租无涉,应另案处理,乙不得以此为由,抵赖田租......”
最后,他写下判决核心:“综上,本案田租纠纷,暂缓决断。俟乡里查证灾情、质证口头约定后,再行裁夺。告诫甲乙双方,乡邻相处,当以和睦为贵,甲毋得过苛,乙亦当守信。讼则终凶,各宜反省。”
剩下的四道判题,两道涉及户婚田土,一道是关于市井斗殴,还有一道是模拟官员对下属徇私的处置,相对而言脉络清晰,陷阱不多,王明远谨慎应对,一一写完。
接着是两道诏、诰、表的选择题,他选择了较为熟悉的“表”体,模拟臣子谢恩或陈情,注重格式规范与辞藻典雅,倒也顺利。
待所有这些题目答完,窗外日头已然偏西,竟又过去了一整日。
号舍内光线迅速暗淡下来,寒意重新凝聚。
王明远放下笔,长长吁出一口气,只觉得身心俱疲,连抬手揉一揉发胀的太阳穴都嫌费力。
七日考期,已过其四,剩下的便是第五日的算学,以及最后两日的检查与誊抄。
这第五日,王明远醒来时,心态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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