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作为法制科科长,你知道你的职责是什么吗?”
“我当然知道。”他把自己的职责陈述了一遍。
办案人员把一个案卷递给他:“你看看这个案子是你主办的吗?”
玉军看后道:“是我主办的。”
“你既然知道你的职责所在,为什么还要主办此案?”
“这确实违反了总局查审分离的有关规定,所以,局长做出这个决定时,我是坚决反对的。”
“可你后来还是主办了此案,这是为什么?”
“在这个问题上,我应该检讨,因为局长执意坚持,他又是我们的分管领导,我也是他一手提拔起来的,因此,不想就这个问题与领导闹翻了。另外,这个案子是 中 央领导批转的案件,拖了很长时间都没有结果,局领导和市局领导压力都很大,案件涉及全国十几个省市的大面积投诉举报,全都由我们法制科受理,而且投诉主要由我负责调解,我的压力也很大,可产品多次经国家权威机构检测都合格,我也感到好奇,想弄个明白,所以,就同意主办此案了。”
“后来查明这个产品存在涉及人身安全的严重问题,为什么没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而是按照第五十四条处罚?”
“本案能否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我们也进行了研究,经请示市局法规处,他们也吃不准。法规处处长带着我就这个问题专门请示了总局法规司一位专家级领导,他指出:各项指标检测合格,不能认定有冒充行为;产品在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方面存在缺陷,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承担行政责任;本案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不能对本条款作扩大解释。因此,我们决定按五十四条处罚,审委会也一致同意我们的意见。”
“即使是按五十四条处罚,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也属于从轻处罚,本案有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吗?”
“我们原定的是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企业只同意承担民事责任,不接受处罚,他们在陈述申辩时提出了三条申辩意见:一是他们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已在我局备案,该标准并未引用有关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这一标准,既然在备案时未提此要求,事后就不应该以此要求来追究我们的责任;二是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检验合格后才推向市场,对产品质量是负责任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合法的;三是关于产品标识问题,我们的情况也只适用于责令改正,够不上情节严重,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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