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于如今的繁华都市。
虽然朝廷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摧毁了双屿港,但浙江商人并未就此放弃,他们仍继续通过其他沿海据点进行走私。
另外部份徽商也参与到了走私贸易之中,他们通过与福建、广东商人的合作,将内地的生丝、瓷器等商品运往沿海,再走私到海外。
这些人走私的商品种类繁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丝、丝绸、瓷器、茶叶、砂糖、药材等,这些商品在明朝都是常见的物品,但在海外市场却具有绝对优势,利润高达数倍甚至十数倍。
而进口商品则有日本白银、南洋香料、欧洲火器、美洲白银等。
这些进口商品,有的满足了国内的需求,有的则成为了走私商人谋取暴利的工具。
总结来说,明末南方走私商人主要以福建郑氏家族、闽南商人、广东商人和浙江商人为代表。
他们通过福建月港、厦门、浙江双屿港、广东澳门、南澳岛等据点,与日本、东南亚和欧洲商人进行贸易,形成了庞大的走私网络。
而在这所有的事件中,南方的勋贵、官僚和士绅阶层也都参与其中。
而且他们参与的方式也分很多种。
其一,入股合作与挂靠。
勋贵家族并不直接出面经营船队,而是以‘干股’的形式,在走私商人的贸易中占有一份利润。
作为回报,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确保地方水师、巡检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在遇到查缉时能出面摆平。
民间商人的土地、财产‘投献’给勋贵或官员,自己则成为其名下的管家或仆役,这样他们的商业活动就披上了一层‘勋贵家产’的外衣,地方官不敢轻易查抄。
商船打着某尚书、某国公的旗号,便可畅通无阻。
其二就是直接出资,然后幕后经营。
一些勋贵和官僚家族利用手中积累的巨大财富,直接作为走私贸易的资本。
他们提供资金,委托亲信或家奴去组织货源、建造海船、与外商接洽。
利润的大部分则流回勋贵手中。这种方式风险更低,也更隐蔽。
其三,控制口岸,收取‘规费’。
在重要的走私港口,如福建的月港、厦门的料罗湾、广东的南澳等地,实际的控制权往往不在朝廷手中,而是在地方豪强与官绅结合的集团手中。
他们向所有在此停靠、贸易的走私商船收取‘泊船费’、‘保护费’,这成为一种公开的、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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