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侵害人对母亲正在实施的侵犯,先是赤手空拳上前,却被其中两名不法侵害人用匕首刺伤手臂和脸颊。换句话说,齐浩然是在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和母亲遭受侵犯的双重紧迫情况下,看到了茶几下的水果刀,于是发起了自卫反击。关于这一点,同样有证词和伤情鉴定做为支撑。”
“因此,齐浩然的反击行为虽然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但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要件,应当不予承担刑事责任。”
杨丽芸与兰秀宜微微点头,她们必须承认,梁惟石的这番话有理有据,说服力极强。
但是她们也清楚,梁惟石对正当防卫的支持,是建立在县公安局侦查结果完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
雷正为什么反对伍劲松的意见,就是因为他认为刑侦大队对事实的认定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比如,对齐丽实施强奸是否事实,刺伤齐浩然的行为是否存在伤人故意,只凭口供和证词能否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
而且受伤的两名不法侵害人在二次审讯时又同时翻供,称当时对齐丽的侵犯只是一种威胁,而用匕首划伤齐浩然的行为是因为齐浩然挣扎乱动造成的结果,他们并没有杀人或伤人的想法。
对此,梁县长的判定完全是基于朴素且符合法理的现实——
到底是不是威胁,到底有没有伤人的想法,谁也不能扒开你们的脑袋去看。公安机关只能根据这四人实施的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合理的判断。
梁惟石很清楚,就这个案子,判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甚至如前一世的相似案例那样,判个故意伤害也不是不可能。
作为执法办案机关,在侦查和办理案件时,一切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毫无争议的,但是……
事实究竟如何去判定?以及究竟是否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符?这个解释权在哪里?
在人民的名义当中,陈院长说了一句‘观念极不正确’但却十分符合现实的大实话。
那就是——‘解释权在我这儿!’
所以,梁县长的主张就是,基于对真正受害者的同情,基于对施暴者肮脏且毫无底线行为的憎恨,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做出有利于真正受害者的司法解释和裁决!
“嗯,我支持惟石的意见。秀宜的意见呢?”杨丽芸稍一思索,便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我的看法与书记和县长一致。”兰秀宜毫不犹豫地点头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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