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框架,涵盖了情感操纵从认定到惩处、从预防到救济的全链条。”徐曼曼在框架评审会上说,“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填充具体的内容。”
四、定义的争论
草案起草·过程中,最大的争论焦点,是情感操纵的法律定义。
如何界定“情感操纵”?它与“情感影响”的边界在哪里?它与“情感虐待”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心理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极为复杂。
徐曼曼主张采用“行为主义”的定义方式,以操纵者的具体行为作为认定标准,而不是以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为依据。她认为,行为主义的定义更加客观,更容易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陈墨则主张采用“结果主义”的定义方式,以受害者的自主权受损程度作为认定标准。她认为,结果主义的定义更能体现情感操纵的本质——对他人自主权的侵犯。
两人争论了整整三天,最终达成了一种折中方案——采用“行为+结果”的双重认定标准。即,既要考察操纵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操纵手段,又要考察受害者的自主权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情感操纵。
五、案例的支撑
在起草具体条款的过程中,顾清欢发挥了重要作用。
她利用顾怀山留下的案例分析资料,为每一个条款提供了具体的案例支撑。比如,在定义“情感勒索”行为时,她提供了数十个典型的案例,展示了情感勒索的各种表现形式——从“如果你离开我,我就自杀”到“如果你不听我的话,我就把你的秘密说出去”。这些案例,让条款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这些案例,是我父亲留下的罪恶记录。”顾清欢在小组会议上说,“但现在,它们成为了正义的武器。这让我感到,我父亲留下的东西,不全是坏的。”
六、技术的考量
影子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负责技术层面的考量。
他提出,情感操纵的认定,不能仅仅依赖传统的证据形式——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在数字时代,情感操纵往往发生在虚拟空间中,证据容易被销毁或隐藏。因此,草案中应当引入“技术辅助认定”的机制,允许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我们的预警系统,已经具备了识别情感操纵行为的技术能力。”影子说,“这种技术能力,可以转化为法庭上的鉴定证据。当然,这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和规范。”
七、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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