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决定采取报复行动,于1774年3月起,英国国会先后通过五项北美人民称为不可容忍的法令:
1、封锁波士顿港,直到东印度公司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2、改组马萨诸塞殖民地政府,停止其自治,取消马萨诸塞的自治权;
3、英国官兵犯罪需送回英国或其他殖民地审判,马萨诸塞司法当局无权过问;
4、在波士顿驻扎英国军队;
5、将马萨诸塞殖民地的部分土地划归魁北克省。
这更激起了人民的强烈反抗,英国和北美殖民地间的公开冲突日益扩大。)
随后,英国政府通过《 regulating act》开始监管公司,
通过这个法令,英国国会对公司的管理和经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确地建立了国会对公司的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
法令承认公司的政治职责,并明确规定‘公司为皇室代行皇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它引入了实质性的政府控制,将公司统治的地区形式上纳入皇室管理下,但皇室将其主权以四万英镑的租金租借给公司两年。
在这个条件下,孟加拉总督华伦·黑斯廷斯升级为高级总督,对整个英属印度拥有管理权。
随后,在1784年,英国政府又通过了皮特法案。
法案明确区分了公司的政治任务与它的商业活动,规定公司的政治活动必须服从于英国政府的命令。
这个法案也为英国在印度的中央官僚管理机构奠定了基础。
1786年,英国政府再次通过了有关东印度公司的法案,扩大了总督的权力,确定了皇室与公司之间的界线。
从此,公司成为皇室的一个规则服从机构。
它自己有比较大的自由和责任,以获得稳定的扩张和巩固,彻底成为了殖民地的一个‘影子政府’。
公司与皇室达成了互相信任后,它继续通过威胁和引诱来扩大其地盘。
英国东印度公司是历史上一个极其独特的组织。
这家成立于1600年的股份公司,开创了‘仗剑经商’的殖民公司模式,给印度等殖民地带来深重剥削和社会结构巨变。
同时奠定了南亚的地缘政治格局,深刻改变了世界历史的进程。
(作者注:1813年,该公司丧失对印度的贸易垄断权;
1833年,该公司丧失在中国的贸易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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