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党我军的领导机关正进行着内线渗透。因此,党的除奸工作必须例行肃清内奸,进行反间工作的主要任务。同时在反间斗争中,要防止造成党内恐慌,不相信党的与非党的干部,应经常记得这个原则:不放过一个内奸,不冤枉一个同志。
在严峻的形势下,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觉,坚决清除内奸,同时也要维护党内的团结和信任,确保党的组织稳固,为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提供坚实保障。
总政 1940 年 7 月 1 日除奸工作第 2 号指示中,对除奸政策也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一、认定我们的主要敌人是日寇派来的奸细,特别是日寇派来的干探。对于日寇派来的干探奸细,经查明确实者,应处极刑。但对其派来的被收买欺骗的奸细小卒,如乡愚、小孩、老婆婆等,经捕获后应加以感化,不应处极刑。应当号召奸细普通向我军自首,自首者免处分。
第二,不应放松对国民党特务机关派来的内奸的警惕,但必须把国民党奸细与日寇奸细的处理办法区别开来,绝不应混为一谈。对国民党派来的奸细处理原则如下。
1. 对国民党派来的奸细,有重大破坏行为者,如组织暴动、哗变、暗杀、偷窃秘密文件,以破坏抗战论,非处以极刑,不宣布其为国民党员。
2. 反国民党派来的奸细,仅收买情报和发展内线,尚无重大典型破坏行为者,一经捕获,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监禁,短时间后礼送出境,不应处极刑。
3. 凡托派分子,及过去本党的叛徒,为日寇、国民党特来潜入我军,经查实后,一律处以极刑。
4. 对一切被捕犯人,不论其如何反革命,均一律严禁肉刑审讯。逮捕与检验人犯时,禁止打骂侮辱犯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审讯人员应给予严格处分。要知道,依靠肉刑逼出来的口供毫无益处,只会害我们自己。
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在除奸工作中的严谨、公正和策略性,既坚决打击了敌人的破坏活动,又保障了人权和法律的尊严,为革命斗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五,在反顽军战斗中的俘虏,不论官兵,不论特务人员,一律禁止杀害。除按照具体情况争取较好士兵之一补充我军外,其他人员一律加以优待和宣传,礼送回队。对顽军派来的军事侦察、侦探,一律禁止拘捕杀害,应全部加以宣传,放回本部。
第六,估计到除奸机关现在的能力,一般不应做所谓“一网打尽”的计划。凡发觉奸细,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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