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工信委的混泥土企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水利局河道采砂、居委会提供的门面租金等方面,分析已纳税和应纳税的差异,补交了数百万元的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我们还通过驾校领证人测算、医保刷卡、房管局开发信息、公安部门提供的入住宾馆人数、财政局的企业补贴奖励贴息收入等,分析得出差异千万元,已经追补入库了增值税、所得税好几百万……姜德仁耐心地听着,不时点头予以肯定。他脑际里同时跳出本市某县国税局长应某前不久尘埃落定的一个涉税案件来……
应某,男,1973年出生,省税校毕业的。2015年1月被刑事拘留并随后逮捕。法院原审认定:2011年至2014年,应某在任某县国税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190余万元的财物,其中130万元现金、价值49万元的名烟名酒及购物卡等、价值11的小型轿车一辆等。收受贿赂主要是来自不法企业的商人的利益输送。应某让下属部门违反规定满足不法商人龚某等8家公司的专用发票开票用票需求,导致该8家公司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千份,虚开金额高达数亿元,致使税款流失几千万元。应某违反制度与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决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应某主动交代了检察院尚未掌握的涉嫌失职渎职的问题,比如收取该公司“股份”分红的17万元,积极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款50万元。法院认定有自首表现,遂做出以上判决。
记得有一次严敏神经质般质疑他,发生这样的重大案件,说明制度成为摆设,税管员为何之前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呢?比如限票、停票而采取放任的态度。
姜德仁冷哼一声遂揭开谜底:我们的国税稽查人员怀疑其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可我们这位应某人居然义愤填膺、勇猛雄壮地把稽查干部臭骂一顿,说是影响县域所谓的“总部经济”的发展,县政府要追究责任的。命令稽查干部把已调至在稽查局的企业账本原封不动地交还给那些不法企业,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真实自取其辱,丢人现眼哦,我讲出来都不好意思。稽查干部后来总结教训时说,不该听从应某错误的言行,应该及时纠错,分析利弊,才能使得应某不会越陷越深,任性随意,走向一条不归路。唉,悔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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