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手,从2千多条资金往来数据中找到了企业资金回流痕迹。在检查人员调查资金流,寻找该公司虚构业务违法证据的同时,公安机关利用经侦技术,锁定了该公司与上游山东F公司和下游德州M公司进行交易的中间人燕某某。专案组决定远赴山东、河北等地对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及山东F公司等实施外调,进一步查证资金回流情况,固定证据。同时,伺机抓捕中间人燕某某,以获取口供等言证。在当地税务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专案组陆续取得了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申报、纳税资料及企业银行流水数据。对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实地调查结果也显示,两家企业与C公司并无真实货物购销行为。经讯问,燕某某对其居中介绍C公司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实施刑事拘留。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起初三缄其口的王某在压力之下,最终如实供述了其虚构购销业务,对外大肆虚开的违法事实。
市局分管稽查的史副局长细心听春根案情经过,清清沙哑的嗓子,点评:你们这是析解企业“DNA”,找到了案件突破口,查案方法值得全市推广啊。
他进一步分析说,涉案企业以“两头在外”的经营形式,虚构油品交易业务,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品名为“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后,再以“柴油”等成品油品名向下游企业虚开非法牟利,涉案金额逾1亿元,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税收秩序,损害营商环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资金,是各类犯罪团伙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同时也是其犯罪手段之一,与犯罪分子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资金流”被称为“DNA”,它不仅能够反映资金收付人员的真实身份,也能反映人员关系、通信联系、交易明细、规模以及人员关系架构等多层次信息,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指向性。可以说,一旦做到对资金流有效监控,就能有效识破犯罪嫌疑人的伪装和伎俩。从资金流入手,抓住资金回流线索,跟踪追击,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证企业违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效。
市稽查局邓局长建议,针对本案涉案企业表现出的违法特点,税务机关在今后对于商贸企业和油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中,要进一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完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加大企业申报数据、发票进销项等数据监控力度,强化对“两头在外”企业的风险管理。对于短期发票频繁增量、进销信息不一致的企业要立即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通知税源部门予以核查。同时,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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