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年度风险任务计划,由风险监控部门汇总、核实后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根据批准结果统一推送风险任务计划,避免各自为政。二是要树立法治思维。纳税服务、税源管理、评估、稽查等执法一线干部应时刻绷紧法律之弦,各司其职、扎口管理,均需做到心中有法,保持高度的法治思维。《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高检院对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不满十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的。三是要按章依规办事。如税务人员对于风险企业的发票领购要格外慎重,对于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处理的,要按照《征管法》72条有关规定收缴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第397条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具体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就立案追究。第402条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也有明确规定,为此,税务稽查干部应知晓法律的具体规定,依法移送达到标准的案件到公安机关,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触及法律“高压线”和底线,不压案瞒报、不任性执法。四是要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在查办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税务、公安、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刘明军插话,现在的税务执法风险很大呀,一线的税管员都是坐在火山口上,比如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国家重大损失30万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照此规定,我们税务稽查查出三十万以上的偷逃税案件,具体管户的税务人员都脱不了干系,都要被追究责任,太可怕了。
蔡琼顿了顿,继续阐述道,这第四嘛,实现风险等级排序。一是要树立风险理念。风险管理思维的核心,在于将撒网式全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